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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17 时间:2024-12-02
业主拒交物业费 物业无法扣发房本事件音频 王女士所居住于的小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竣工,因开发商的原因,居民的房屋产权证长年未办下来,造成居民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遗嘱公证等诸多事项受到影响。此外,小区还常常再次发生房屋漏雨、上下水管阻塞等问题,居民们常常去找物业修理,但还是杨家出有问题。多年来,一些居民之后以闭集物业费来对付开发商与物业公司。
今年年初,开发商通报居民,可以到小区物业公司发给各自的房屋产权证了。可当居民们兴冲冲地到物业发给产权证时,物业却以通告形式告诉:各业主须要重复使用结清以往欠薪的物业费用才能领证。
一些没有递物业费的居民深感很不合理,他们回到丰台区和义街道司法所,告知物业擅自扣发产权证否合理? 司法答案 司法助理员曹小燕答案,物业以缴纳物业费为条件擅自扣发业主的产权证是不合法的。业主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当遵守向业主交付给房屋的义务,还包括向业主交付给房屋产权证。开发商在办理好产权证后,不应自己遵守交付给义务,若非经业主表示同意或接纳,无权委托物业公司交由遵守。
业主与开发商构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和业主与物业公司构成的物业管理关系是两个互相独立国家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必需向业主交付给房屋及适当产权证,而无法转交物业,让物业以产权证交换条件物业费,这是一种侵犯业主权益的不道德。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的纠纷,不应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不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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